荷兰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合作社的国家之一,有着150多年的发展历史和较强的稳定性,其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和领导作用不断加强。一方面,荷兰农地由独生子女继承,家庭农场代际继承相对稳定,这不仅限制了土地的分割,而且更容易产生对合作社的组织忠诚,从而保证合作社经营的基本稳定。
相对比的,中国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,农民合作精神和文化的培育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。目前,我国农民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,基础薄弱,短期内难以实现整个产业链的发展,其中绝大部分仍以生产链为主。目前,我国农产品生产的主要瓶颈不是供给能力不足,而是严重缺乏高质量、安全的农产品供应。因此,我国合作社首先要在品种改良、技术升级、农业标准化种植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重要方面实现实质性提升,通过成长为引导农民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供应商,争取相应的附加值,从而实现带动合作社成员收入增长的发展目标。
在荷兰农业合作社整个产业链的发展中,整个过程的利益分享机制有效地增强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激励。换言之,农民参与合作社不仅可以直接受益于技术服务、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农产品的销售,还可以通过从合作社的交易量中返还利润来分享分类、仓储、加工、包装和其他工业环节的增值。合作社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模式延长了产业链,提高了附加值,增强了市场竞争力,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对农民利益的激励,提高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凝聚力。
荷兰农业合作社大多拥有覆盖整个产业链的先进技术体系,具有较强的技术集成能力。关键不仅是荷兰拥有一流的农业大学、种子公司、农业标准化种植设备生产企业等,而且能够不断创新和推出新的农业技术和设备,以满足合作社的发展需要。
我国绝大多数合作社以小农为主,短期内使他们有能力吸收和整合新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是不现实的。这意味着政府在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鉴于合作社的现状,通过财政补贴促进农业技术投入不仅是非常紧迫的,而且也是不可替代的。